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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10-22 点击:

(苏办厅字2019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关工委经各级党委批准成立。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其组成人员包括党政主管领导、离退休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

第三条 各级关工委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青少年的正确方向,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引导青少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和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从新时代培养教育下一代的需要出发,动员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关心下一代的事业中来、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的优势和作用,鼓励“五老”在时代的舞台上老有所为、发光发热。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不断增强关工委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要求,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推动关工委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建带关建”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坚持 “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的工作方针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的工作定位,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关工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力量。

第八条 坚持完善和落实关工委组织建设和“五老”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老干部、文明办、教育、财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通力协作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坚持大力弘扬 “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对“五老”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工作上支持。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自觉自愿、就地就近、发挥所长、量力而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切实做好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将青少年培养成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

第十一条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青少年,开展党史国史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针对青少年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教育实效。

第十二条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配合司法等部门,健全法治教育报告团工作机制,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帮助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失足青少年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结对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以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建设为载体,开展关爱活动和防范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五老”义务监督社会文化环境工作机制。依法教育劝阻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 坚持安全、高效、公益的原则,组织“五老”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活动中心及企业等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办好校外教育辅导站。建立“五老”、在职教师、大学生村官及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辅导员队伍,在青少年中开展丰富的校外教育活动。完善和落实“校站结合”、 经费保障等办站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办站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建好用好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实践活动阵地。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进行现代科学知识教育。组织青少年参加科普实践活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农村青年中深化“讲理想、学科技、达小康、奔现代化”活动,帮扶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发挥民营企业关工委作用,开展教育关爱青年职工以及扶贫济困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十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途径。总结推广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育人的经验,参与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助学、助困、助残、助孤等活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青少年的关爱工作。建立和完善关爱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弱势群体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积极开展“五有五好”基层关工委建设,统筹推进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提升基层关工委组织力。县()以上关工委应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加强上下联系。指导联系点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 科学分析新形势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下青少年教育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遵循教育规律,搭建新平台,探索新举措,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推动改革创新, 把握时代脉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推进工作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注重总结经验,激励褒扬先进,树立、推广和运用典型经验和工作品牌,指导推动面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健全同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关工委宣传阵地建设以及“网上关工委”建设,大力宣传“五老”的先进事迹和基层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办好《关心下一代周报》《薪火》、江苏少年网等报刊和网站,广泛开展读好、用好《关心下一代周报》活动。

 

第五章 组织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关工委在同级党委(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和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关工委领导班子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关工委委员人选,由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老同志以及从事青少年教育的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由有关部门征求关工委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审批。关工委其他委员的调整,由关工委主任会议议定,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系统、省农业系统、省政法系统关工委分别由省教育厅党组、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和省委政法委领导,省关工委指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工委分别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省政法系统关工委归口管理。全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关工委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关工委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关工委,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以上关工委设立办公室,为关工委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畅通办公室在职人员的培养选拔渠道。办公室返聘的退休老同志由关工委管理,视工作需要进行新老更替。基层单位关工委可聘用适量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宣讲团、报告团、关爱工作团等若干工作团(),根据“五老”的特长和志愿,组织吸收他们担任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宣讲员、校外教育辅导员、网吧义务监督员、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员等,开展教育关爱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每年向同级党委常委会至少汇报1次工作,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情况,交流经验,明确任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和理论研讨工作。省、市、县(市、区)关工委定期举办关工委干部培训班,开展学习交流和研讨,列入同级党委干部培训计划。

第三十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严明纪律规矩,建设讲忠诚、讲纪律、讲奉献的“五老”队伍。

第六章 经费和其他保障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关工委经费保障机制,乡镇(街道)及以上各级财政都应安排关工委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社区(村)关工委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扩大原有财政支持渠道,实行社区(村)解决和县乡财政支持相结合。各部门、单位关工委的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主管的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依照有关法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用以助学、助困、助残和扶助发展青少年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用房、 交通、通讯工具等,由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关工委领导成员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按规定听取传达和阅读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关工委承担。